注册商标异议

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主管机关不予注册或撤销其注册的一种法律行为.

一般异议的内容有两种;一种是异议人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本人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或者双方商标用于相同或相似商品上能够产生混淆;另一种是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使用了禁用标记,对此异议者可以是任何人。

商标注册的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给予任何利害关系人反对他认为不合法的商标注册的机会,因此,世界各国的商标法规基本上都予以肯定.

美国受理商标注册异议的是专利商标局的商标审判委员会.

日本则由特别审定组对于商标异议进行听审,

法国、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等国没有规定商标异议程序,新申请的商标在通过形式审查后,即予以注册、公告,如发生商标权利纠纷,便交由法院处理。

在实行商标异议制度的国家,具体的异议程序有两种:一种是美国所采取的,只要申请注册的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便于以注册、公告,利害关系人在注册 公告后一个月内可以对注册提出异议,即先注册后异议;另一种是新申请的商标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以后,先予公告,在公告后1-3个月内利害关系人可以对 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时,才批准注册,即先异议后注册。中国、日本等多数国家采取后一种商标异议程序。

按照大多数国家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获准之后,必须付诸使用。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加使用,又无正当理由,经第三者要求,有关部门可撤销其注册、这个期限一 般为3年或5年。如英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如连续3年不使用,经第三者要求,可予以撤销。瑞士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后,若连续s年不使用,又无正当 理由,经有关方面提出申请,法院可撤销该项商标注册。

中国商标法规规定的异议提出的期间为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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