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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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确定拆迁估价机构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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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为了加强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和延续注册日常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初始注册受理范围凡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均可申请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1年以后申请的,须...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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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 合同建房 招标投标 房地产项目"> 【标题】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分类】标准质量【时 效 性】有效【颁布时间】2003.08.15【实施时间】2003.08.15【发布部门】建设部建设部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监督的若干意见建质[2003...

[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建设部]房屋拆迁补偿金额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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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要求:房屋拆迁评估须依法按程序进行。房屋拆迁估价必须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确定拆迁...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关于人武部改军分区房屋所有权登记等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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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询问,有的县改市后,人武部也随着改为军分区,其所住用房地产是否按军产登记现答复如下: 按中央军委、国务院1979年3月24日国发79号文件关于《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中“整建制改变隶属关系的单位,其所住用的房地产应随之改变,军队单位改属地方单位的房地产为公产,地方单位改属军队的房地产为军...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建设部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以股份形式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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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厦房产字第059号《关于房产作价合资或股份转让是否视为房产交易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或个人以自有的房产作价,作为投资与外商或内地企业合资经营,房产已为合资经营的企业所有,是房产所有人将房产权利有偿转让给合资企业的行为。当事人应按房产交易的有关规定到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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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 建住房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后,为尽快改善城镇居民和一些行业职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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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通知》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如何进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办法,可供各地参考。 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 国管房管字第060号)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

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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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有房屋登记发证有关产权确认 1.凡产权来源清楚,无产权纠纷,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但证件不全,又无法查找的房产,经调查属实,由申请单位书面具结保证,县级以上主管机关证明情况属实,房地产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予登记。 2.由于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原因,房屋产权归属已经按政策规定作过处理的,按当时的处理结果确认产权,予以登记。产权归属不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