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四军纪念馆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原告:周振威,男,43岁,教师,住市东港新村。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市建军东路159号。1988年1月26日,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振威为其创作一幅设置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内容为“新四军原七位师长画像”的瓷壁画作品。双方口头约定:只给材料费,不计报酬。周振威接受委托后,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用工笔画的表现形式,于同年...
原告:周振威,男,43岁,教师,住市东港新村。被告:新四军纪念馆。地址:市建军东路159号。1988年1月26日,新四军纪念馆委托周振威为其创作一幅设置在新四军重建军部旧址-泰山庙大殿西山墙、内容为“新四军原七位师长画像”的瓷壁画作品。双方口头约定:只给材料费,不计报酬。周振威接受委托后,按照新四军纪念馆的要求,用工笔画的表现形式,于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