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11-0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199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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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复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如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的含义,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