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

对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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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对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的释义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的直接履行义务的规定。 行纪合同的法律关系较之其他要复杂一些,这当中有两层法律关系,既有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