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偷税罪的规定

建议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有关偷税罪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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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 </sc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