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2004.11.24)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2004.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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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标字[2004]第192号 【发布日期】2004-11-24 【生效日期】200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暂行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