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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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文号:工商标字[1989]293号 发布日期:1989-10-22 执行日期:1989-10-22失效日期:2004-06-30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湘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来文请示如何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行为,现答复如下:确认《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项所述行为的关键,是认定当事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