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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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法复〔1985〕53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法经字第16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如何具体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的问题,经本院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被侵权人可以按其所受的实际损失额请求赔偿,也可以请求将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