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

“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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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和好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 1993年12月康女与于男登记结婚,1994年3月生育一子。婚后尤其是1998年后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共同生活于同一大家庭。2002年8月康女与于男及于男父母在共同住所地建造住宅楼1幢、附房猪舍5间。2004年1月康女因第三者关系问题与于男发生矛盾,夫妻和好时达成和好协议一份,其中载明:如康女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