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释义

对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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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对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八条的释义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管人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的规定。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合同成立。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给付保管凭证不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