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引起的损失案

允许分批装运、转船引起的损失案

168℃ 0

[案情简介] 1991年7月,陕西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工厂与美国某公司就进口乳胶制品生产线项目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价格条件为CIF新港;合同金额:USDl,276.000.00;交货期为1992年7月31日以前,一批交货,不允许转船;支付为10%货款电汇预付,80%即期信用证,10%尾款汇付。 1992年6月,外方要求推迟交货4个月,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