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

论破产程序中公益性捐赠行为之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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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债务人在破产临界期内无偿转让财产是没有对价的行为,必然会减少其责任财产,影响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各国破产立法均予以禁止,并将其规定为无效行为或可撤销行为。如美国《统一欺诈性产权转让法》规定,如果产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