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对破产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
企业破产法对重整期间的营业保护性规定有: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 (3)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
“现在一些非常大型的企业遇到困难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企业本身都寄希望政府来牵头进行行政和解。政府牵头进行行政重组,在债权人之间达成协议,这在中国特定体制下是非常高效的做法,但是这个做法与走《破产法》,走法律、走法院这个程序还是有比较大的差异。”央行副行长刘行长在近日召开的“2014年银行业发展论坛&r...
一、重整计划的提出主体问题:所谓“占有中的债务人”?? 重整计划提出的主体问题,对重整计划的质量和顺利通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各国立法规定的情况看,提出重整计划的主体一般不局限为单一主体,而通常有多个主体可以提出。但是,虽然多个主体有权提出重整方案,然而他们的先后顺序是不尽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重整方案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适用对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即按公司法规定)的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 《中华人民共...
企业拯救是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理念之一,重整制度因其贯彻这种拯救理念,给予企业重生的机会,已经成为现代破产法的重要程序制度之一,也广为各国破产法所采纳。纵观各国企业重整程序的启动,可以发现以下特点:第一,重整制度的目标是为了维持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同时使债权人获得较清算程序更大的利益;第二,重整程序的提出人一般为债务人,更多从债务人角度着手...
破产法中的取回权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从由管理人管理、控制的债务人财产中,取回原本不属于债务人财产的财产的权利。 新《企业破产法》规定取回权的原因在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只要是债务人占有的财产,不论是否是债务人的财产,都应移转于...
一、我国新旧破产法中公告制度的比较 公告即公开的告知。因为破产涉及到破产企业众多已知或未知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对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应该通过公告的方式广而告之,增加破产程序的透明度。我国旧破产法中仅有3处提到了公告,而新破产法中共有14处提到了公告。 (一 公告即公...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是适用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 (1) 国有企业 (2) 集体企业 (3) 三资企业 (4) 公司 《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是适用主体,也就是说只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具体包括:(1)...
中国新破产法规定了三种破产程序,即重整程序、和解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是现代国际破产法的潮流,美国破产法开了重整制度的先河,老牌西方国家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破产法纷纷跟进,无不以破产法中有重整的内容为骄傲;破产清算是破产法最古老的程序,人类早期的破产就产生于个人债务人财产的清算,后来逐渐扩展为公司的破产清算,到今天,破产清算已经成为...
破产法重点问题主要包括破产债权问题、破产撤销权的问题、债务人财产的收回和清理以及破产抵销权的相关问题。 一、破产债权相关问题 1、破产债权是受理前已经具有成因的债权(包括受理后才形成的,但原因一定发生在受理前)。 2、债权申报期未申报的,可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