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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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条文主旨 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