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建住房[1998]213号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
建住房[1998]213号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直辖市、市、建制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房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