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04年第15号(关于收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备案费。现就备案费的收取事项公告如下:一、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申请人应当为每件备案申请缴纳备案费人民币800元。二、申请人应当通过银行将...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15号 发布日期:2005-2-4 执行日期:2005-2-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宁国山核桃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宁国山核桃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宁国山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