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二十九号)成立上海代办处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号:专利局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1990-1-31 执行日期:1990-1-31经国家编委批准,撤销中国专利局上海分局。为适应上海地区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立中国专利局上海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上海代办处于1990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专利申请。地址:淮海中路1670弄老三号。电话号码:4312122,邮政编码...
发文单位:专利局 文号:专利局公告第29号 发布日期:1990-1-31 执行日期:1990-1-31经国家编委批准,撤销中国专利局上海分局。为适应上海地区专利工作发展的需要,决定设立中国专利局上海代办处,负责受理专利申请。上海代办处于1990年3月1日起正式受理专利申请。地址:淮海中路1670弄老三号。电话号码:4312122,邮政编码...
新专利法解释:第二十九条【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