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管理总局 关于启用并加强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管理与保护的通知 发改环资[2010]2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设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