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十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 (第三十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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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3-5-3 执行日期:1993-5-3经北京市有关部门核定,我局现办公地址名称更改为:北京市海淀区蓟门西土城路6号。邮政编码和信箱号未变。自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起,专利申请人向我局邮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其他手续文件时,请使用更改地址,并写明“中国专利局受理处”收。我局的原地址名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西路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1)项所述“使用”问题的答复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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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04-06-30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项所述“使用”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销售发票、合同等商业性文件,是商品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