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 [失效]
失效日期:2002-05-08最近,接连有台湾和香港出版商或版权经纪人到大陆一些地方与我作者接触,要求作者转让其作品在台湾的出版权。大陆与台湾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无疑有利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由于大陆尚未颁布版权法,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对版权贸易也了解甚少。因此,向台湾转让版权应取积极的慎重的态度。为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对台版权贸易...
失效日期:2002-05-08最近,接连有台湾和香港出版商或版权经纪人到大陆一些地方与我作者接触,要求作者转让其作品在台湾的出版权。大陆与台湾开展正常的版权贸易,无疑有利于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由于大陆尚未颁布版权法,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对版权贸易也了解甚少。因此,向台湾转让版权应取积极的慎重的态度。为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对台版权贸易...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88]权字第22号 发布日期:1988-5-9 执行日期:1988-5-9失效日期:2003-12-0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央一级出版社、期刊社:我局《关于清理港、澳、台作者稿酬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出版社、期刊社对1980年7月1日以后重印、发表、转载或改编港、澳、台同胞作品的情况,...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国权办[2004]19号 发布日期:2004-4-16 执行日期:2004-4-16 海南省版权局: 琼权发〔2004〕2号文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对“私服”“...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87]权字第52号 发布日期:1987-11-6 执行日期:1987-11-6失效日期:2003-12-04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央一级出版社:1980年中央宣传部转发原国家出版局制订的《关于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和1984年10月文化部颁发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1-8-20 执行日期:1991-8-20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数码激光视盘、高密度光盘、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86-7-18 执行日期:1986-7-18关于我局权字第14号复文所说的音像制品支付报酬“按基本稿酬加权所有者付酬”,是指按此种“方式”,而不是按原书的字数付酬。具体认算,基本稿酬可按每分钟若干元计算,印数稿酬可按复录盒数计算。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为加强对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条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你馆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来信询问有关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享有版权。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只在以下几种情况,博物馆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1、博物馆馆藏作品...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人大校字23号来函收悉。考虑到你校原书报资料社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国内中文报刊资料的工作,直接为研究和教学服务,且已正式更名为书报资料中心,我们同意来函要求。今后该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