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公告转载、表演已发表作品须付报酬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1-8-20 执行日期:1991-8-20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91-8-20 执行日期:1991-8-20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切实实施,国家版权局近日发表公告,指定中国版权研究会为临时收转使用作品报酬的机构。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报刊转载和摘编、表演、录音或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方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禁止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为了有效实施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并理顺著作权人、数字化制品经营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法律关系,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数字化制品,是指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以数字代码形式固定的有形载体,包括激光唱盘、激光视盘、数码激光视盘、高密度光盘、软磁盘、只读光盘、交互式光盘、照片光盘、高密度只读光盘、集成电路卡...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发布日期:1986-7-18 执行日期:1986-7-18关于我局权字第14号复文所说的音像制品支付报酬“按基本稿酬加权所有者付酬”,是指按此种“方式”,而不是按原书的字数付酬。具体认算,基本稿酬可按每分钟若干元计算,印数稿酬可按复录盒数计算。国家版权局...
第一条为加强对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著作权人及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著作权涉外代理是指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涉外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使用以及其他有关涉外著作权事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三条著作权涉外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
你馆一九八六年十月九日来信询问有关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问题,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博物馆收藏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首先应明确作品原件作为有形物的财产所有权与作品的版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博物馆对其收藏的作品原件享有财产所有权,但不一定享有版权。版权一般属于该作品的版权所有者。只在以下几种情况,博物馆可以享有其所收藏作品的版权:1、博物馆馆藏作品...
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人大校字23号来函收悉。考虑到你校原书报资料社成立以来,一直从事搜集、整理和提供国内中文报刊资料的工作,直接为研究和教学服务,且已正式更名为书报资料中心,我们同意来函要求。今后该中心复印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享受“国家特许”待遇——可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说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并尊重作者依《图书...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91]权字第29号 发布日期:1991-8-27 执行日期:1991-8-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目前,国家版权局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出版文字作品付酬标准的规定,在该规定未颁布实施之前,各报刊社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转载、摘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发表作品,向著作...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国权办[2003]28号 发布日期:2003-7-18 执行日期:2003-7-18 四川省版权局: 你局《关于如何适用“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所称“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指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
国版发〔20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版权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版权局,各省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中国版权协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版权相关单位、社会团体: “十二五”时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版权工作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加速发展的重要时期...
失效日期:2002-05-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各地分公司;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目前大陆与台、港、澳的版权贸易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版权法,版权知识又不普及,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所以签定的合同漏洞不少。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今后版权贸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