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农村居民“建住宅”含义理解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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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1992-05-28【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你局一九九二年五月八日向我司提出的《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中“住宅”概念解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所指的“建住宅”,应当理解为农村居...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计租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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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地局: 现就合居单元楼房、半地下室、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的计租问题,通知如下: 直管公房中合居单元楼房按非成套住房计租,单位自管公房中合居单元楼房是否按非成套住房计租由产权单位确定。地下室和无门窗装修的棚子按非成套住房计租。成套的半地下室按成套住房计租。...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涉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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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转南吉字第029号文悉,现答复如下:使用在国际分类第1类白炭黑商品上的“HI-SIL”商标,是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1986年3月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根据国际惯例,工业产权法律遵循“属地原则”,因此,美国PPG工业有限公司就其在我国注册的“HI-SIL”白炭黑商标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装配自行车作零件出售问题的复函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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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局 发布日期:1987-12-8 执行日期:1987-12-8失效日期:2004-06-30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你局《关于用混杂自行车商标、零件配成整车出售开具零件发票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我局同意你们所提的几点处理意见。近来,有些自行车零件商店和五交化商店,用各种商标的自行车正品、副品或者残次零部件混合装配成自...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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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文号:国知发管字[2000]第23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专利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入境检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使用酒原料名称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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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9-10-5 执行日期:1989-10-5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我局收到你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葡萄酒商标标识上使用葡萄品种名称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现答复如下:根据《商标法》第八条第六项规定,表示本商品主要原料的文字或图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可以使用文字或图形表示商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组装自行车使用商标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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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你省思茅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元月27日来函,询问对企业使用废次零件组装自行车如何处理。我们意见如下并请转告该局:对用残次零部件组装自行车的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商标的,可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或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对在组装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视情...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试用的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试用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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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统计分析软件试用的函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4 生效日期: 2004-08-04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司管一函字〔2004〕39号 山东、广东、重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最近,根据各地的反馈意见,我司会同北京科技大学对非煤矿山安...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失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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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04-0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规定申请商标注册等事宜应当缴纳商标规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和商标规费后,才视为该项申请手续齐备,予以受理。为了正常开展商标工作,理顺商标规费缴纳办法,决定改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代收商标规费为商标局直接收缴。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