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须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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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 议,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统一规定,且是 对公司合并、分立内部决策的规定。而本条是对股份有限公 司的合并、分立单独作的规定,且是对外部审批程序的规 定。即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必须经国务院 前一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由公司股东会作出决 议,这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