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就诊于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过错陈述

关于张某就诊于太原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医疗过错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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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专家:张某于2013年2月28日中午在上学的路上,被路边狗咬伤头面部,当时流血明显,原告带着孩子去市某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当时被告门诊大夫只是简单的用盐水和酒精给张子旭处理了一下伤口,同时把伤口用纱布包好,后给孩子开了五针狂犬疫苗,打了一针。四针留在其门诊。大夫给原告开了一个单子,上边交代了打针的周期和时间,说没事了。后原告就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