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二)关于被异议人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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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第16条规定了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的指定和法律推定方式。条例第22条规定,“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副本只有一份。据此可以推定,当被异议人为共有人时,商标异议书送达给共有人的代表人。在条例没有规定代表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情况下,条例第22条的规定对此在一定程度上予以弥补,即商标异议书副本,审理过程中的补正通知...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三)关于商标异议书应当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三)关于商标异议书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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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 条例第22条规定,“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材料”,其中包括“明确的请求”,实为多余。因为,异议的请求无非是不同意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注册,即使异议书未能明确为全部或者部分,商标局也应当受理异议申请并依法裁定。实践中,商标异议书缺少异议...

关于逮捕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逮捕条件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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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被监视居住的,如果情节严重,予以逮捕。如此,对被和监视居住的人予以逮捕的时候,是否必须同时遵守第 60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这是必须首先搞清楚的。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其适用对象是:(1)可能判处、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一)关于异议人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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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商标法》第17条明确规定,“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新法第30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任何人都享有异议权,但任何人在其提出异议申请的同时,必须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人格即自然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异议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有效。如自然人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出示营业执照副本,并提交与原件内容相一致的复印件,或者提交经颁...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六)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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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实际上,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理由...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五)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五)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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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异议部分成立制度 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商标注册申请人即被异议人的利益,避免因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的部分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与异议人在先权利冲突而被整体驳回的现象,新条例第23条第一款规定,异议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此乃新法的重要进步。异议在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成立的,在该部分指定商品或者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七)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七)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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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溯及力及其救济 条例第23条第三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该商标异议期满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本款实际上是关于被异议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溯...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八)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八)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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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时限的起算 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本款一方面明确了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以外的评审申请的时限的起算。另一方面为有关机构设定了异议终局裁定公告的义务。依惯例,商标异议终...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九)关于司法救济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九)关于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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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司法救济 新法废除了行政终局裁定的做法,在保留异议复审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即根据新法第33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复审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虽然对于商标复审案件采用行政诉讼模式的合理性...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

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十)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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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的理解与适用关于异议审查员回避制度 根据新法第9条的规定,商标异议审查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与商标异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适用本条的目的在于保证异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法律制度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