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中央、自治区、兵团驻乌各单位: 《乌鲁木齐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示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经司长办公会研究审核,拟将株洲市规划设计院、滨洲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晋升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拟将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核定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现...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房屋扩迁资格证书、承担房屋拆迁实施工作的单位。 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实施拆迁。 第三条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
第一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需要而涉及房屋拆迁的,可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向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房屋拆迁手续。 第二条拆迁主管部门受理房屋拆迁立项申请时,可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划定的建设红线图,结合建设用地范围的房屋现状确定房屋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后,列入拆迁范...
沈阳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城市建设,培育和健全房地产市场,根据《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货币安置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以人民币为支付方式的安置方式。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心市区拆迁房屋的,经批准可实行货币安置。 第四条 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必须具有足够的...
各县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资金监督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城市房屋拆迁正常秩序,切实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合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的管理。 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 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转让, 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
现将《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发布施行。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十日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进一步加快老城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前土地批租中出现的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老城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市区内的工业企业拆迁,适...
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提高住宅安全防范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着因地制宜和有利于安全的原则实施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规划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和治...
2008年6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为贯彻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商标战略任务,我局颁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的意见》。贯彻落实《纲要》、大力推进商标战略的实施,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服务国家经济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纲要》及《实施意见》中均明确提出要“深入开展各类知识产权试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