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客来饭店与第三人债务纠纷案

天客来饭店与第三人债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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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客来饭店与第三人债务纠纷案 * 1997年7月,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定名为天客来饭店。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并被授权凡10万元以下的业务可由其自行决定,超过10万原则必须有三人一致同意才可进行。同年10月,甲自行决定一次性支付给某广告公司15万元进行广告宣传;11月,甲又以天客来饭店的名义自行余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