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买卖知识】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规范
依照《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此规定,对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处理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原物尚未被买受人转移,买受人应当返还标的物,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其中在标的物的真正权利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向所有权人返还标的物。
2.原物已经灭失或者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则不能适用返还原则,而应由买受人向所有权人折价补偿。
3.买受人依善意取得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的处理。
所谓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的出卖人以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将财产交付买受人,纵使出卖人无转移财产所有权的权利,但是如果买受人受让财产时为善意,仍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如果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买受人系善意、有偿、通过法律行为取得财产时,买受人应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因为在此种情况下,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可依侵权行为或者不当得利为请求权基础,向无权处分人即出卖人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