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规定的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国际联运,铁路与水路、公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托运人利用铁路运输货物,应与承运人签订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应按照优先运输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兼顾指导性计划产品和其他物资的原则,根据国家下达的产品调拨计划、铁路运输计划和铁路运输能力签订。在签订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运输合同中,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可逐级报请双方上级主管综合部门处理。其他货物运输,由托运人与承运人协商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章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大宗物资的运输,有条件的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合同;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按月度签订的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第五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的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
第六条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载明下列基本内容:一、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
二、发站和到站;
三、货物名称;
四、货物重量;
五、车种和车数;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货物运单应载明下列内容:
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
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
货物名称;
货物包装、标志;
件数和重量;
承运日期;
运到期限;
运输费用;
货车类型和车号;
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
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
第八条托运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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