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一些说明

【加工承揽条例】关于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一些说明

一、加工承揽合同的特征和适用范围。加工承揽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为完成一定工作,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合同的内容。工作成果要有一定的物质形态表示。如修缮、修理要体现在修复物的完好,加工、定作要形成符合对方要求的物品。定作物具有特定性质,满足定作方的特殊需要。加工承揽物一般是非标准化的。加工承揽合同涉及范围广,除《条例》所列的适用范围外,还适用于装配、出版、包装、装璜、印染、复制物品、化验、翻译、专业航空等合同。由于加工承揽合同内容广泛,各具特点,《条例》只能作出共同适用的基本规定。具体实施时,有关部门可以另行制订或补充规定。

二、订立加工承揽合同的基本要求。加工承揽合同既然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内容的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定作方不能预知工作成果的好坏,因此应当考虑承揽方是否能胜任这项工作。为了促使合同顺利履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定作方应明确提出定作物或项目数量、质量及其它特定要求,承揽方应当如实提供设备能力、技术条件、工艺水平等情况。

三、关于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指为科研、设计、检验等技术工作,以及为产品和工程的技术质量而制定的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根据技术标准管理的需要,对标准规定了一定的代号和编号。代号是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汉语拼音缩写字头。例如,国家标准的代号是GB,商业部标准是SB,化工部标准是HG。编号往往采用顺序号加年代号表示,如JB205-63是一机部标准代号JB加上序数号205和技术标准发布年代号63组成。标准名称取自产品的名称,如有色金属硅青铜、铬钢、防锈钻等。

四、关于价款和酬金。价款和酬金统称“价金”,这是取得对方产品,完成工程、劳务或智力成果所支付的代价。价款一般是用来偿付对方产品和项目的价金。价款中包括原辅材料的价金,以及劳务、技术、燃料动力,设备耗损等项价金。酬金是用来支付对方劳务或智力成果的价金。在加工承揽活动中,有以价款形式偿付对方产品的,如定作、复制物品,也有以酬金形式来支付对方劳务的,如来料加工、修理、测绘测试等。由于价款和酬金的区别,在违约金核定比例上,便有不同规定。以价款来计算违约金比率,一般都低于以酬金计算的比率,这是因为价款中包含着原材料、产成品或购进品的价值部分,其价值量远远大于给付追加劳动的酬金数量。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准确选定违约金计算的基数。

五、关于定金和预付款。在加工承揽合同中,使用定金和预付款的情况比较多见。定金是合同担保的形式之一。当事人为了证明合同建立,保证合同履行,给付一定数额的价金。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便依法丧失定金或须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无担保作用,属于支援性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承揽方商得定作方同意,可以在预付款中扣除违约金和赔偿金。双方有争执的,应由司法或执法部门解决。定金和预付款都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采用。1963年12月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预收、预付货款的通知》和1964年2月国家计委、经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单位发布的《关于目前允许存在预收、预付货款范围的规定》,还应该严格遵照执行。

六、关于检验仲裁上。当事人在检验上发生争论,可请有关部门进行仲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执行仲裁检验可由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来进行。我国的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国家标准局内的质量监督局,以及地方标准局质量监督部门等。此外还有一些专业性检验部门。例如:进出口产品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船舶建造修理运营检验由交通部船检局负责;食品检验由卫生部食品防疫局负责;药品检验由卫生部药政局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由劳动人事部负责;计量检验由国家计量局负责等等。

七、关于责任划分。加工承揽合同不仅仅是承揽方完成工作,定作方接受成果、给付报酬的一般规定。在许多合同关系中,定作方除明确提出工作要求外,还应按时,按质、按量地提交原材料、技术资料,完成必要的辅助工作和准备工作,这里便有责任划分问题。如果定作方不能履行自己的责任,延误了工期或给对方造成损失,承览方有权要求顺延期限,赔偿损失。承揽方没有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完成的准备工作和辅助工作进行检验,发生了问题承揽方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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