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蔽工程的质量责任

乙建筑公司负责修建甲公司职工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的验收检查条款,规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甲公司负担。地下室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则答复:音公司内事务繁多,由乙方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一周后,甲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以公司承担此次检查费用,并对地下室进行返工。乙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应由乙方负担此项费用,并且不同意返工。甲方遂诉至法院。法院对地下室工程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地下室工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法院据此判决乙方承担复检费用,并承担返工责任。

律师评议:

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决乙方承担返工责任是正确的,但判决乙方承担复检费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理由如下:

一、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约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对地下室工程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地下室工程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标准,因此乙方需对该地下室自费返修,直至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二、关于检查费用,双方明确约定:地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甲公司负担。而在隐蔽工程达到验收条件时,乙方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则答复:因公司内事务繁多,由乙方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故乙方在得到甲方授权的情况下才进行自检。导致第二次检查的原因在甲方,故就该检查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这仅仅使用于发包人怠于行使检查权的情形,而本案例中,发包人积极行使了该权利,即授权乙方自行检查。故不应适用此条款规定。所以,复检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关键词:隐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