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及程序
一、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二、三、四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2000万元、800万元、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20人、10人、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3人、2人。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一级要求5年以上、二级3年以上、三级2年以上、四级1年以上;
3、近三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15万平方米以上、5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四级资质要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4、一级连续5年、二级3年、三级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四级资质要求已竣工和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0;
5、一、二级资质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请一、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由县、市建设局逐级审查后,送省建设厅审批。
二、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业管理科备案;
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章程;
验资证明;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其开发经营业绩核定相应的资质等级。
四、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五、临时聘用或者兼职的管理、技术人员不得计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总数。
六、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资质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报告;
服务承诺
符合申报条件的20个工作日内发出资质证书,如果送审资料欠真实齐全,则以补送资料收到日期起计,顺延核准时间。
1、每预售一幢商品房均需填《省市预售商品房申报表》,每表一式二份。经审批后,分别由市建局及申报单位各存一份。
2、申报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企业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
规划部门签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土地使用证》;
市建设局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房屋施工合同;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
广东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预售说明书。
3、用途性质:是指住宅、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如别墅住宅要注明。
服务承诺:核准期限为10个工作日内发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果送审资料欠真实齐全,则以补送资料收到日期起计,顺延核准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