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需要当庭宣判吗
构成危险驾驶罪后需要当庭宣判吗?
实际上,法院在审理的案件的时候会不会当庭宣判主要取决于案件的情况。如果案件内容复杂,证据并不充分以及行为人没有主动认罪的,那么法院就不会当庭宣判。反之,就可能会当庭宣判。在危险驾驶罪中也是这样的情况,因此,构成危险驾驶罪后并不一定需要当庭宣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危险驾驶罪】: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危险驾驶罪】: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危险驾驶罪可以不坐牢吗?
所谓的坐牢一般是犯罪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时候到监狱或其他场所去履行刑罚。如果公民明明已经处以醉酒的状态了,还选择驾驶车辆上路的,那么就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危险驾驶罪中,将会对涉嫌人员处以拘役。而拘役是要到看守所去执行的,跟监狱还是不一样的。因此,危险驾驶罪是可以不坐牢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危险驾驶罪】: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危险驾驶罪】: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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