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单纠纷-情况的问题
存单纠纷-情况的问题
存单纠纷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产物。近几年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与竞争日趋广泛而明显。在储贷过程中,金融机构的违规操作和不正当竞争,引发了存款人或出资人、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以存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种种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统称这些纠纷为存单纠纷。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扩大储蓄量,将企业自有资金作为大面额存单收进,高息揽储,一些储户为谋取高额利息和金融信用将存单内的钱款委贷给借款人,并以自有或第三人的存单为他人借款提供担保等引发纠纷。
存单该如何处理存单纠纷-原因
从法律意义上说,存单纠纷不是特别的新型纠纷,只要对纠纷中存款或借贷关系加以确认或否定,即可解决,纠纷的当事人之间基于债的关系产生相应权利义务。但从资金市场上看这类纠纷是融资中的新型案件,案情复杂,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表象与本质差别大,难以区分和把握,对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定性缺乏较明确具体的法律法规,我们必须透过原因和现象来分析结果和实质。
存单纠纷-情况
存单纠纷
1、存款人持真实存单并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枪以预先曾向存款人支付过高息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部分本金。
2、存款人所持有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涉及犯罪或其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等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3、存款人所持存单印章齐全、票面完备并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存款与用资之间存在委托贷款关系或资金拆借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4、以自己或他人的存单作质押物向金融机构押贷款,贷款逾期未还,金融机构要求实现质权。
5、存款人没有取得存单或所持存单凭证、印章等存在瑕疵,但有真实的存款行为,金融机构以双方不存在存款关系,存款人与用资人之间有资金拆借或委托贷款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票面所记载的本息。
6、持有人以金融机构虚开的存单质押贷款,另一金融机构要求虚开机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