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债务性质的审查
在执行过程中对夫妻债务性质的审查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是夫妻之间是否有约定,如果夫妻之间存在约定,即使不具备以上的两个条件,同样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启动程序。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公权力对私人债务的最终确认,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是维护司法判决权威性的重要体现。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表明债权人要求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愿。只要申请人没有申请撤回执行,那么除债务人自觉履行债务外,强制执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就成为执行法院的义务。如果申请人放弃了对具有连带责任的夫妻另一方的债权请求权,那么被执行人对夫妻另一方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如果申请人有放弃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利,那么就等于使申请人有权干涉法院依法执行实现法律文书内容的方式的权力。因此笔者认为,申请人有权放弃寻求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力即有申请撤回执行的权力,并没有放弃法院追加被执行人的权力,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要确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有权依职权主动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通力配合。要在执行过程中解决好对夫妻另一方执行的问题。光靠执行部门的努力,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立案、审判部门的配合。解决该问题应从诉讼环节着手,司法实践中,在执行阶段涉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审查确定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对于夫妻共同债务,才能在执行程序中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对于是不是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不服该裁定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配偶一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或要求案件的申请执行人返还已执行的款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