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的争议
商标所有人申请商标注册的目的在于取得商标权及商标专用权。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了形式或实质审查的法定程序之后,获得注册.申请人取得了商标权。但是这时 其商标权仍是不稳定的.或者说商标权人所得到的商标还不是“无争议商标”,只有再经过注册商标争议的法定程序.注册商标专用权才能真正地建立起来。
注册商标争议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商标权益的争执。许多国家商标法规定:即使颁发了商标注册证,利害关系人对商标权有争议的,仍可以向 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请求裁定。英国和美国由于实行两部制的商标管理体制,规定比较特殊。两国主管机关对在A部或主簿注册的商标.审查较严,注册后注册申请 人不能立即享有商标专用权.只能取得了商标权的初步见证。经5年或7年以后,在设有争议或争议不成立,已经注册的商标成为。无争议商标的 条件下.才能取得商标权。对在B部或副簿注册的商标审查较宽,商标比较容易获准在B部或副簿注册,但这种注册只起到一种官方登记的作用,申请人不能由此取 得任何商标权利。在商标经过—段使用为社会所承认以后.才可以申请转入A部或主簿注册.然后再按A部或主簿注册的程序取得无争议商标权。
在规定的年限之后,即使再有人提出商标权利的争议,主管机关也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