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商标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关于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过错问题或归责原则问题,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一直存在较大分歧。《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由于相关单行法律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些年来,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
一种观点认为,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一般民事侵权行为,其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侵害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无过错原则,但涉及赔偿责任,应考虑侵害人的主观因素,适用过错原则。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作为一种新兴的商标侵权行为模式,主要是利用了网络作为工具从事侵权行为,其侵权手段、使用工具以及对商标权人造成的损害较之传统商标侵权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归根到底它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一般特征、属性,有关传统商标侵权行为的理论、概念等对于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也是适用的。 全文
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要确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必须确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行为。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他人合法商标权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的方式。前者如前文提及的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或恶意抢注他人享有权利的知名商标、商号、或其它标识作为自己的商标,后者则包括电子公告板经营者对他人随意上载的知名商标标识的行为置之不理。 全文
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处理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类:
停止侵害行为。具体而言,法院可以责令侵权行为人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其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抢注”域名、取消非法链接、停止在BBS电子公告系统、电子邮件系统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全球性使得网络商标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范围面更广,尤其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容易造成商标所有人的非财产方面的损失,包括其商业信誉价值的损害。 全文
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责任
根据《商标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商标侵权行为可以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侵权并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l0万元以下。
具体而言,对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工商行政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在电子商务活动中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全文
商标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
我国《商标法》没有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的规定主要限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以及产品等极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因此,对于在电子商务中的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如果已构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罪行为特征的,即可以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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