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专利申请的审查
【专利申请】基因专利申请的审查
1、涉及法律条文
专利审查的阶段、期限等在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都有涉及,当然,更具体的规定要参见《审查指南》。授予专利要经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在三年之内任何时间可以提出,制度安排的目的是考虑到所申请发明在申请后可能发现没有市场,给予申请人一定的选择权,从而也保证专利的质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如前文所述,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另外还应该注意对不授予专利的规定。首先是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其次,应注意专利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当然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与基因专利基本无关,但涉及生物技术方面的专利问题。
2、肽或蛋白质物质权利要求的审查
清楚完整性的判断是第一步,甚至优先于“三性”判断。新颖性的判断中应注意,基因具有新颖性,其编码的蛋白质不一定具有新颖性,例如胰岛素,这里涉及已知蛋白质及其功能片段的新颖性的判断。创造性的判断,通过来源、同源性、功能等多方面分析,涉及已知蛋白质及其功能片段的创造性的判断。实用性的判断,要求蛋白质的功能测定,原则上要求用氨基酸序列定义蛋白质,不允许只用物理参数来定义一种蛋白质,对于不明结构的蛋白质或蛋白质混合物,允许以方法限定产品,并且加入物理参数的限定。
3、对于基因物质权利的判断
首先也进行清楚完整性的判断。三性判断如下:新颖性的判断,如果所编码的蛋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该基因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创造性的判断,同样的通过来源、同源性、功能等,如果蛋白质功能是已知的,则编码该蛋白质的基因没有创造性,具有出人意料效果的结构基因突变体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实用性的判断,如果说明书中没有证明该基因的功能。,则没有实用性。
4、新构建的质粒和转化体的审查
当载体和插入的外源基因都是已知的时,则由他们构建的载体不具有创造性,但是如果由他们构建的载体具有出人意料的效果,则具有创造性。如果宿主和导入的基因都是已知的,则包含该基因的载体转化或转导的宿主没有创造性。
5、制备肽、基因和蛋白质的方法权利要求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