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困境与路径选择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中现存大量的前科规定,要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还面临法律、观念的冲突和配合
【摘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但是,目前我国法律中现存大量的前科规定,要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还面临法律、观念的冲突和配合制度缺失等困境。为此,本文从以人为本的精神出发,通过调适刑法规范、淡化报应观念、寻求制度配合等方面有效解决相关难点,为我国早日建立该制度建言献策。
【关键词】未成年;前科消灭;困境;路径
【正文】
前科在英文解释上称为conviction record;previous conviction,其字面意思为以前的犯罪记录。具体是指对依法被审判机关判定犯过罪的人在其档案中留下跟随本人一辈子的有罪记录,它与一个人今后就业、从军、结婚、升迁等有着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其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前科规定,从而导致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背着“犯罪人”的标签,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了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在理论上先于立法研讨前科的消灭制度,对于刑事立法上早日设置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颇具意义。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和探讨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困境和路径选择。
一、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难点和困难
毋庸讳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涉及到理论、立法、司法、观念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需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一)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
首先,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冲突和抵触:会与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形成直接的冲突。如何对两者进行协调,在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后还要不要如实报告曾受过的刑事处罚等,均不无疑问;会与刑法典第66条和第356条关于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相抵触。刑法典中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令犯有特定罪质的犯罪人之前科在刑罚意义上加重处罚效应终身不能消灭;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反其道而行之,为已改过迁善的未成年犯提供救济途径,消灭其前科。因而难免会与上述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相抵触。
其次,确立这一制度也会与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如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那么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是否还可以从事相关的职业呢?如果可以的话,则有违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不能的话,消灭未成人犯罪前科又有什么意义?
总之,如果这些法律冲突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很难顺利实行。
(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着民众观念的阻力。
在报应观念的视界下,未成年人犯罪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后遗影响,饱受心灵上的煎熬,似乎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应有下场”!既然如此,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岂非多此一举?!这也许是现在比较文明的隐形标签——前科,至今还能“深入人心”、堂而皇之的存在于深层文化心里根源。而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实非易事,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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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未成年;前科消灭;困境;路径
【正文】
前科在英文解释上称为conviction record;previous conviction,其字面意思为以前的犯罪记录。具体是指对依法被审判机关判定犯过罪的人在其档案中留下跟随本人一辈子的有罪记录,它与一个人今后就业、从军、结婚、升迁等有着直接的联系。目前,我国刑事立法和其它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前科规定,从而导致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背着“犯罪人”的标签,导致其某些权益的丧失、资格的限制和名誉的损害,给刑满释放者的就业、就学、生活等带来诸多困难,影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延缓了他们复归社会的进程。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的社会内在需求日益凸显,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势在必行。因此,在理论上先于立法研讨前科的消灭制度,对于刑事立法上早日设置完整的前科消灭制度,颇具意义。为此,本文着重分析和探讨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困境和路径选择。
一、我国确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的难点和困难
毋庸讳言,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涉及到理论、立法、司法、观念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诸多因素,从其设立到发挥效力必需有特定的环境和条件以及配套的制度保障,这就决定了在我国确立这一制度也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难题。
(一)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范存在着冲突。
首先,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与我国刑法典的相关规定冲突和抵触:会与刑法典第100条规定的前科报告制度形成直接的冲突。如何对两者进行协调,在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后还要不要如实报告曾受过的刑事处罚等,均不无疑问;会与刑法典第66条和第356条关于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相抵触。刑法典中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实际上是令犯有特定罪质的犯罪人之前科在刑罚意义上加重处罚效应终身不能消灭;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则反其道而行之,为已改过迁善的未成年犯提供救济途径,消灭其前科。因而难免会与上述特别累犯和特别再犯的规定相抵触。
其次,确立这一制度也会与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对前科人员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如教师法、公司法、律师法等均不同程度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从事本行业的资格,那么消灭前科的未成年人是否还可以从事相关的职业呢?如果可以的话,则有违上述法律的明文规定;如果不能的话,消灭未成人犯罪前科又有什么意义?
总之,如果这些法律冲突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就很难顺利实行。
(二)确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面临着民众观念的阻力。
在报应观念的视界下,未成年人犯罪承受前科带来的各种规范内与规范外的不利后遗影响,饱受心灵上的煎熬,似乎是“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应有下场”!既然如此,消灭未成年人前科岂非多此一举?!这也许是现在比较文明的隐形标签——前科,至今还能“深入人心”、堂而皇之的存在于深层文化心里根源。而要改变人们长期以来形成的这种文化观念,实非易事,需要我们做出相当大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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