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未成年人犯罪成因及特点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教育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完全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道德意识不强,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由于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再加上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信心和自尊心导致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从而做出反社会的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父母死亡或将未成年托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己外出务工。在中国祖代对孙代的隔代溺爱是普通现象。同时,祖代由于自身年龄和活动、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足够监控孙代能力,造成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不力。加之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不良习惯,情况严重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比如,五月份固始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三名某重点高中二年级三名学生(均不满18周岁)直接进入学生宿室,通过打听被害人名字找到被害人,然后出其不意地从被害人手中抢走G55手机一部。这三名学生都来自农村,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都将三名学生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到三名学生被逮捕以后,他们的父母才从外地匆忙赶回,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又急急忙忙返回外地打工,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通知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时,三名学生的父母才又从外地赶回。在他们看来,为孩子办了取保候审以后,事情就算结束了;为了在外挣钱保证孩子的吃穿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三是一些父母因为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引导教育子女,甚至对子女有一些误导。他们有的对子女的严重不良现象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加以及时纠正和制止。在别人告到面前时,还护短迁就、一味腻爱。殊不知小偷到大盗,打斗到伤害、杀人如此等等都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未成年人只要涉入这些领域,就容易在他们的周围形成一个严重损害其健康成长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导致教育和纠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从家庭教育的方式看,现在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教育方式,即“严厉式”和“溺爱式”。现代家庭中,由于更多的系独生子女,因此,对孩子溺爱有加。在物质上,对孩子在生活、学习方面近乎“疯狂”的投入。而在孩子的教育上却是听之任之,使得孩子性格明显的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从而发展为不顾法律规范去追求“自我”的目标,引发犯罪行为。而“严厉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父母文化偏低,动不动就对子女进行简单的暴力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极易形成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的粗暴攻击心理和行为,由此引发犯罪。另一种系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望子成龙”心切而适得其反,压力太大使孩子心理承受不住而走向极端。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理论认为,个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与环境因素都会影响人的行为,两者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可以分为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两个方面。主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相互作用导致了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客观原因即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客观环境,一般可分为家庭原因、学校原因、社会原因。主观上的原因即未成年人个体自身的原因,未成年人生理发展迅速,心理很不成熟,缺乏自我评价以及是非曲直的评判能力,极易走上犯罪道路。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具体的分析。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首先,从心理因素分析,未成年人的认识能力、辨别是非的能力、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不强,思维容易产生片面性和表面性。他们不能客观的、理智的对待各种事物和现象,对比较复杂的社会现象难以正确认识,对自己的行为不能做出正确的估价和评断。其次,从生理因素分析,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身体发育期,情绪、情感的社会化还很不完善,行为易受情绪的影响和左右,难以有效的控制自己的心理冲动。再次,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程度较低,世界观尚未完全成型,对外来的不良侵蚀缺乏抵抗能力,容易沾染不良嗜好。许多少年犯案发前都有吸烟、酗酒、赌博等不良嗜好,游手好闲,无事生非,道德意识不强,容易发生违法行为。由于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再加上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原因
家庭对未成年人教育的消极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父母离异或父母监护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损害未成年人的信心和自尊心导致未成年人破罐子破摔。从而做出反社会的不良行为,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二是未成年父母死亡或将未成年托付给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自己外出务工。在中国祖代对孙代的隔代溺爱是普通现象。同时,祖代由于自身年龄和活动、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限制,没有足够监控孙代能力,造成未成年人的教育、监护不力。加之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和控制能力较差,导致未成年人出现不良行为或不良习惯,情况严重的走上违法犯罪道路。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农村。比如,五月份固始法院审结的一起未成年人抢夺案:三名某重点高中二年级三名学生(均不满18周岁)直接进入学生宿室,通过打听被害人名字找到被害人,然后出其不意地从被害人手中抢走G55手机一部。这三名学生都来自农村,其父母都在外地打工,都将三名学生托付给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直到三名学生被逮捕以后,他们的父母才从外地匆忙赶回,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措施后,又急急忙忙返回外地打工,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通知学生的法定代理人到庭时,三名学生的父母才又从外地赶回。在他们看来,为孩子办了取保候审以后,事情就算结束了;为了在外挣钱保证孩子的吃穿却忽视了对孩子的教育。三是一些父母因为文化程度、生活观念、法制意识等自身条件的限制,不知道如何正确地引导教育子女,甚至对子女有一些误导。他们有的对子女的严重不良现象比如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不采取果断有力的措施加以及时纠正和制止。在别人告到面前时,还护短迁就、一味腻爱。殊不知小偷到大盗,打斗到伤害、杀人如此等等都是一个从小到大的渐进过程,未成年人只要涉入这些领域,就容易在他们的周围形成一个严重损害其健康成长人际关系和社会环境,导致教育和纠正的难度进一步加大。四是从家庭教育的方式看,现在有两种比较极端的教育方式,即“严厉式”和“溺爱式”。现代家庭中,由于更多的系独生子女,因此,对孩子溺爱有加。在物质上,对孩子在生活、学习方面近乎“疯狂”的投入。而在孩子的教育上却是听之任之,使得孩子性格明显的任性和以自我为中心,从而发展为不顾法律规范去追求“自我”的目标,引发犯罪行为。而“严厉式”的家庭教育方式又有两种,一种是父母文化偏低,动不动就对子女进行简单的暴力教育,这种教育方式极易形成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从而造成未成年人的粗暴攻击心理和行为,由此引发犯罪。另一种系父母对子女的期望值过高,“望子成龙”心切而适得其反,压力太大使孩子心理承受不住而走向极端。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