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研究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前科消灭 必要性 制度困境 制度构建 检察工作 内容提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必要性制度困境制度构建检察工作 内容提要: 前科消灭制度是践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刑法谦抑性的重要内容,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是法制进步、人权保障的必然趋势。目前在我国构建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虽仍面临若干争议与困境,但在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下合理构建该制度有其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检察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司法部门,应在检察工作中践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合理构建相应职权与责任,发挥积极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提出与内涵
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①而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主体即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现行法律虽尚未对前科制度进行系统规定,但累犯制度、前科报告制度等实际上肯定了前科制度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而实践中,犯罪前科对一个人尤其是未成年人刑罚执行完毕后的工作、生活造成广泛而持久的影响许多未成年人因为年少时被诱骗或缺乏管教、一时冲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有的即便情节轻微、罪过不重,而且经教育改造已痛改前非,但犯罪前科随其人事档案成为其终身负累,在求学、就业等方面处处受到歧视和排斥,难以回归社会,他们中许多人因为这些又重新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憎恨社会,甚至犯下更为滔天的罪行。(一)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已为许多法制国家以法律形式确认世界法制先进国家大都在法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为对被判处刑罚或认定有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视为无刑事前科。如:1948年《日本少年法》第60条规定“少年犯刑期执行完毕或免予执行,适用有关人格法律的规定,在将来得视为未受过刑罚处分。”另一种为法官依据一定的情况和程序宣布消除其刑事污点,视为未受过刑事处分。如:1974年《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97条规定:“如少年刑法官确信,被判处少年刑罚的少年犯用无可指责的行为证明自己是一个正直的人他就以官方的名义,或者根据被判刑的犯罪分子的家长或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宣告取消刑事污点。根据检察官的申请,或者在提出申请时,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尚未成年的情况下根据少年刑事诉讼办理机构的代表的申请,也可以取消刑事污点。”《瑞士联邦刑法典》第96条第4款规定:“被附条件执行刑罚的少年在考验期届满前经受住考验的,审判机关命令注销犯罪记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英国前科消灭法》也规定了撤销犯罪记录的制度。②这些国家都以法律的形式对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确认,给犯罪后真心悔改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重新做人提供了有力保障,避免了其某些“资格”的丧失和人格遭受歧视。(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构建的先行者2003年12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法院在全国首开先河地提出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方案,并提出了具体措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办法针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实施了犯罪并被判处刑罚且刑罚已执行完毕的人,由原审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在服刑期间、服刑期满后的悔过表现,是否达到了遵纪守法不致再犯新罪等项进行考核、调查,经法院审查通过后,对申请人作出决定撤销前科裁定,为申请人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此时,该未成年人的前科归于消灭,视为未曾犯罪,并依法恢复其先前的法律地位。但对构成“累犯”的,不能取消其前科,对虽然是偶犯、初犯,但性质较为严重,也不在“消灭”之列。③“办法”一经提出,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的广泛探讨,有盛赞者亦有反对之音。犯罪前科不仅仅限于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刑罚的人,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人同样属于具有犯罪前科的范畴。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公开宣布。可见,相对不起诉决定也是以构成犯罪为前提的,客观上同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一样起到认定犯罪、终结诉讼程序的作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11月8日宣布,从即日起,当地各级检察机关将全面推广试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刑事污点限制公开”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该规定从检察工作的角度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未成年人遭受“前科之累”作出了积极贡献。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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