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诉讼的问题
论文摘要: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
论文摘要: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案件等具体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了讨论。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问题讨论
引 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犯罪预防。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以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条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根据市法院的统计数据,从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的具体状况,2000年,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247人;2001年批捕357人,在2003年的数据中,未成年人转为突出的犯罪为抢劫,有250人盗窃,故意伤害的41人,故意杀人的10人,四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批捕率高达60%,通过上述数字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 制定了一条列的有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是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 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常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各类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小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性的手段。即使必须依法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主要为了教育,为了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如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本文探讨了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结合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涉及研究未成年人的诉讼条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未成年人案件,探索非监禁化和非刑罚化处理未成年案件等具体问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了讨论。关键词:未成年人、案件诉讼、问题讨论
引 言
我国历来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犯罪预防。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以发展态势极为严峻,犯罪率呈上升趋势。我国政府对未成年人犯罪极为关注,在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指导下,制定了一条列对未成年人犯罪特殊处理的规定,根据市法院的统计数据,从2000年至2003年的四年间的具体状况,2000年,共批捕未成年人犯罪247人;2001年批捕357人,在2003年的数据中,未成年人转为突出的犯罪为抢劫,有250人盗窃,故意伤害的41人,故意杀人的10人,四年来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的批捕率高达60%,通过上述数字的分析,我们显然可以看出,随着我国未成年犯罪的日益严重,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人员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 制定了一条列的有吴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规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现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的刑罚仍是以普通的刑罚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实践操作带来了很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个世界性的突出问题,应当明确未成年人犯罪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基本原则及不同情况下的法律后果等,进而以理论来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诉讼制度。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概述
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单独立法是在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该 法第五章“司法保护”,专门对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诉讼问题进行了规定,关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还常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包括以下内容:
1、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是专门适用于处理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案件的方针,原则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
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需要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案件,是指14岁以上不满18岁公民犯罪的案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特殊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14条第2款,第34条,第2款,第152条第2款等,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其中第五章专门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该法已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自1991年2月1日起就已在全国各级各类法院试行;公安部1995年10月27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也已施行。
2、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方针和原则
教育,感化,挽救,重小在挽救,目的也是挽救。为实现挽救的目的,必须实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一定要强调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能是辅助性的手段。即使必须依法给予适当惩罚时,也主要为了教育,为了切实保障实现挽救的目的。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国家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未成年人在心理和生理上有许多不同于成年人的特征,如未成年人正处在成长发育时期,在许多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的影响,可塑性较大等。所以,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对象,这也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