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
论文摘要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
家庭作为青少年接触社会的第一环境对青少年产生最直接、最正面的影响。父母作风不正或有不轨的行为常常影响着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甚至产生畸型的人生观、价值观;而父母离婚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无人照管孩子,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甚至分居则会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与关爱,他们容易变得冷漠而没有同情心,为了寻找温暖和同情,他们便向同病相怜的伙伴靠拢,有的甚至向犯罪团伙寻找保护和温暖。
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法制教育、性知识和性道德方面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化、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对差生的歧视、排斥、放弃教育等。片面追求升学率,势必派生出来淘汰教育,造成大量的辍学生和分流生,这些学生从学校走出来融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预备队伍。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十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界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违法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成人化、智能化
未成年犯罪者同成年犯罪者一样,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或经过较为缜密的安排、策划,增强作案的隐蔽性,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
(三)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3] 渴望友情、乐于和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未成年人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自我封闭,而更喜爱和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以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团火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它们结伙作案,可以互相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
(四)反复性
从改造情况来说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案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仍在不断增加,据调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所犯的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的罪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以,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最初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到阻碍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作为“危险年龄”段。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原因,认知能力较差,人格不健全等主观因素与社会环境不良的客观原因的综合作用,造成了近几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的严峻形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全球瞩目的社会问题。
家庭作为青少年接触社会的第一环境对青少年产生最直接、最正面的影响。父母作风不正或有不轨的行为常常影响着青少年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甚至产生畸型的人生观、价值观;而父母离婚或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无人照管孩子,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甚至分居则会使青少年缺乏家庭的温暖与关爱,他们容易变得冷漠而没有同情心,为了寻找温暖和同情,他们便向同病相怜的伙伴靠拢,有的甚至向犯罪团伙寻找保护和温暖。
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中存在的种种弊端: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缺乏法制教育、性知识和性道德方面的教育,教育结构单一化、教育内容和方法单一化,对差生的歧视、排斥、放弃教育等。片面追求升学率,势必派生出来淘汰教育,造成大量的辍学生和分流生,这些学生从学校走出来融入社会,如果得不到正确引导,在社会上找不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到最后往往形成青少年犯罪的预备队伍。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未成年人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关键词:未成年人 犯罪心理 青少年犯罪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十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随着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未成年人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增加见识的同时,因其心理的不成熟,未成年人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界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犯罪违法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2]
(二)成人化、智能化
未成年犯罪者同成年犯罪者一样,开始利用高科技手段,或经过较为缜密的安排、策划,增强作案的隐蔽性,给侦查工作制造障碍。
(三)团伙犯罪
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3] 渴望友情、乐于和群、是青少年的一种心理需求是独立意识的外在表现。未成年人往往到了心理断乳期,就容易在父母面前自我封闭,而更喜爱和年龄相仿、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以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多以团伙形式出现,这些团火少则三五人,多则上百人。由于未成年人经验少、能力差、它们结伙作案,可以互相鼓励,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
(四)反复性
从改造情况来说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未成年人的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客观外界案件的影响,往往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易于接受教育改造。但是一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反复性。有的未成年人犯罪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近年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仍在不断增加,据调查,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所犯的新罪,往往比以前犯的罪要严重得多,当前我国许多大案要案和恶性案件,多系重新犯罪分子。所以,特别是一些未成年人累犯、教唆犯、及犯罪团伙头子,他们虽然经过多次处理和教育挽救,但是,由于他们多次作案强化了犯罪动机,已由最初的恐惧、转为熟练,当他们的犯罪行为受到制裁或不切实际的需求受到阻碍后,非但不思悔改、不予收敛、反而疯狂地报复社会,成为对社会治安极具危险的分子。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6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