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概念

【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概念

广泛意义上的“劳务”应当是个大的概念,一切与人之劳动有关的,都应当称之为“劳务”。罗马法中即有自由劳务和非自由劳务之分,广义的“劳务”关系既包括非自由劳务的雇佣关系,又包括自由劳务之受聘而非受雇关系,也正如上述观点所认为的,劳务关系的内容往往可包括承揽、委托、消费服务和雇佣。但不仅限于此,还包括出版、运输、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我们通常所说的劳务关系多指狭义上的劳务关系,亦即平等主体之间以劳务的有偿提供为核心所发生的民事关系。2、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因素。

对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界定,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值得参考的因素。1)主体资格的差异。劳动关系的一方只能是提供劳动力的自然人,而另一方则是符合特定条件的用人单位;[20]劳务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没有资格上的限制。2)义务履行内容的侧重点。劳动关系强调的是主体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侧重于劳动力的使用过程,劳动者无需承担劳动成果是否能够实现的风险。而劳务关系则强调的是主体双方在劳动成果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劳务提供者不能按照约定向受让人提供约定的劳动成果或完成约定的事项,则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3)是否存在从属性问题。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必需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各项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其工作内容也需要按照单位的程式要求以及各项指令,而且应当亲自履行,不可代为履行。而劳务关系的双方完全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仅仅是按约定履行一定的行为或者交付一定的劳动成果,且劳务提供者的工作内容及方式不受接受方的控制。劳务关系不受必须亲自履行为限,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21]4)生产资料的使用。在劳动关系中,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劳动,劳动者所使用的工具或者其他生产资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而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多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22]5)

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工资,其支付方式特定化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工资支付;基于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是劳务费,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23]6)作为劳动关系标的是种类劳务,且多为一定期间的存续为特征;劳务关系的标的为特定的劳务或者说是劳务成果,多表现为一次性给付。容易与劳务关系混淆的大多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定义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24]是否属于有偿劳动不难认定,但如何认定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尚缺乏法定的标准,从而与劳务关系难以界定。在判断劳动者是否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时,除上述因素之外,还可以考虑以下的因素:1)、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务是用人单位临时发生的事务,还是与单位性质相符的正常工作活动。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这种劳务有偿提供是否具有一定的稳定性。3)、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是否是其劳动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劳动者所从事的是用人单位的正常岗位劳动,与用人单位关系稳定,且其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收入是其生活主要来源,则应当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关键词: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