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赠与的撤销】赠与合同能否撤销
一、 基本案情
王某与高某系夫妻,王同同和王双双是他们之女。2005年,该夫妻将自有的两处楼房赠与了两个女儿。内容为:“王某与高某自愿将自有的位于XXXXXXX处的两个楼房赠与女儿王同同和王双双;王同同与王双双自愿接受该二人的赠与”王双双在外地工作,平时照顾二位老人之事全部由王同同负责。2006年8月,王某患病住院,王同同一边去医院照顾王某,同时还要照顾家中的母亲。于是为了方便照顾二老,王同同搬至XXXXXX的一处房中。因搬至一起居住,王同同与其母高某发生矛盾。2007年3月,王某与高某以王同同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王同同房屋的行为。
二、代理关系
马玉强律师、李霈律师作为王同同的代理律师,参加了本案的诉讼。
三、审理结果
XXX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王某与高某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王某、高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成立。2.王某、高某能否撤销其赠与行为。3.本案是否具备法定撤销事由。
第一、王某、高某的赠与行为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此可见,赠与合同是一方当事人无偿地给予他人财产的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本案原告王某、高某与其女儿王同同、王双双自愿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及受赠公证:“王某、高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二处楼房赠与王同同、王双双;王同同、王双双自愿接受王某、高某赠与的二处楼房”。该赠与公证与受赠公证的内容表明,王某、高某与王同同、王双双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即一方表示赠与,另一方接受赠与。其内容体现了王某、高某无偿地将其所有的二处楼房赠与王同同、王双双。故应认定王某、高某赠与房屋的行为是依法成立的。
第二、王某、高某不能撤销其赠与房屋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为使赠与合同不失去其应有的法律效力,避免撤销赠与的任意性,本条对撤销赠与作了一定的限制,即在赠与财产交付后不得撤销赠与合同。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属于第三种情形,原告王某、高某将其二处楼房赠与王同同、王双双,已经过公证处公证,根据该条法律规定,王某、高某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第三、本案不具备法定撤销赠与的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经查证王同同多年来一直给付王某、高某生活费,并给王某、高某购买食品;在王某患病期间,王同同及其丈夫杨尔谦轮流护理王某,同时照顾高某。本案被告王同同作为原告王某、高某之女,对王某、高某履行了法律所规定的赡养义务。王某、高某称王同同严重侵害其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王某、高某的主张是不应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