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处以上官员须报房产及投资
【申报事项】包括收入、房产、投资,婚姻变化;配偶子女移居国外及从业情况等
【申报程序】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组织部门选拔任用可查阅申报资料
对比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此次新规定,在申报内容上首次提及干部应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以及有价证券、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
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必须申报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以及股票、基金等经济投资情况。昨日,中办、国办共同下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辞职时应报告有关事项
《规定》称,此次申报的领导干部对象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大型、特大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中型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干部也适用《规定》。
即将辞去公职的干部,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每年上报一次个人事项
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的须申报事项的情况。
此外,《规定》首次提出,组织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可以查阅申报资料。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履职或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可以对申报的收入、房产、经济投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