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合并公告(债权申报公告)
根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
根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议书》,经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449号文的初步批准, 本公司拟与上述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本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予以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司特向债权人发出如下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司发布第一次公告日(即2001年6月8日)起九十天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协商有关债权处理事宜;
具体债权申报办法详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9日第3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