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件

群体性纠纷诉讼案件

群体性诉讼纠纷案,是指有利害关系的多人为了一定的利益,对某一事件自认为不合法合理而通过法律的手段,要求解决某个特定事件而形成的诉讼纠纷。民事诉讼中有共同诉讼,是指原告主体为三人以上为一个共同标的而诉讼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纠纷。但群体性诉讼案并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概念,我们认为,至少在十人以上才能形成群体,而这些群体的利益又不像共同诉讼那么表现一致。如三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最其码是同样的事情,否则不能够成诉讼案。而在群体性诉讼案件中,则不必那么严格,十人以上中有人要解决这样的问题,另外的人解决那样的问题,有利益的一致性,但也有不相同的诉讼标的。下面对于群体性诉讼案件的形成原因进行一下分析:

一、群体性案件形成具有特定的历史原因。例如在2002年的范绒娟等12974人诉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劳动争议案中,就是因为在1997年发放了退养金通知书而导致的,发放退养金通知是一个具体导致群体性诉讼案形成的导火线,而这一行为的背后是因根据当时的政策而形成。从家属工的眼里,通知书的发放即表明家属工与胜利石油管理局解除了劳动关系,由于家属工的认识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要寻找司法帮助时,有不同的说法,他们的利益是相同的,但他们的情况又是很复杂的,有是要求继续上班,有的劳动时间20余年、有的则6年。正是这种个体的差异性和群体的某些共性相结合,群体性案件就形成了。这一诉讼案的形成,可以说是迟早会发生的,只是以不同的方式,这是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然面临的一个纠纷。

二、群体性纠纷案有一个观念冲突的问题。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企业人员依靠国家来生活生存,但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因素,企业人员由给国家工作,变在了给某些大的股东干活的情形,明显感到了剥削的成份,但是这又是法律所规定的合理的。在观念的变化过程中,有些企业职工思想不能得到解放,总是用旧的观念来衡量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久而久之,就会形成思想上的不理解。如某一服装企业,原是国营企业,由于管理体制的陈旧,加之企业职工的工作热情不高,效益不好,在这种情况下,而在政府地干预下,对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由此,工人的劳动就变成了为大股东干活,思想上难以接受。同时,企业的用人、工资发放有更大的自主权,职工之间差异性越来越大,改革势必会带来一定利益冲突,也必然会存在矛盾,而政府对此又很难给予及时调整,群体性纠纷便应运而生。

三、群体性纠纷与地方政府的政策有或多或少的联系。我们说群体性纠纷与地方政府制定方案有联系是指,政府在做出某项也可能是使后代人更加受益的事情时,但同时,会使一部分的人的经济利益受一损失,主要是关于经济补偿问题,如对商业街的改造,勿容置疑,商业街的改造对于美化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东营市创造国家卫生城都有很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一些长期在商业街进行营利活动的个体商户来说,他们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失。与此同时,原来签定的合同也可能因为商业街的改造而终止合同。这一系的事情都会引起矛盾。政府的补偿政策不能得到大多数人的满意,就会引发纠纷。当然对于纠纷的形成是不排除个体业主补偿要求过高导致的群体性纠纷。

四、市场经济不规范引发群体性纠纷的产生。突出的表现是农民工问题,外来打工的人员,没有领到工资就群体上访,而没有领到工资是因为工程层层转包而产生的后果。原因主要有1、农民工进入市场,总是充当被动的角色。农民工进城打工,除个别人掌握一些技术外,大多数因文化层次低,没有接受培训,只能找一些下苦力的活计,如有些以蹬三轮车为业。2、对于雇用农民工的老板来说,招用条件则比较苛刻。一般规定劳动时间特别长,甚至没有休息的时间;工资允许赊欠,年底统一结算,有的老板抱有挣了钱就给农民工发钱,亏本了或没有赚到钱就不发工资的恶意思想。3、不与农民工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务用工合同。这种用工方式使得农民工没有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导致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说明自己的主张,即使诉讼至法院,亦会因“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而以败诉告终。根本得不到工资的完全保障。4、工程的层层转包是带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又一重要因素。东营市范围内有大量的建筑队伍,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如果不能及时付款到一定程度,就会造成群体上访或群体诉讼,难免会影响社会治安,影响我市的稳定。5、劳动监察部门每年只是例行公事的检查督促,未能尽到相应职责。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情况愈演愈烈。

五、带有根本性的生存问题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又一生要原因。如土地问题,由于农村基层组织经常对于随意终止承包合同。对于农民原先承包的土地任意调整,就使得一些农民因此而不满,尽而发展成群体性的上访事件,有些村办企业用农民集资的款进行建设,但违反了初衷,没有兑现农民的利益。一些村委会帐目不清,新任领导对于前任领导的事情不能很好的处理,统统不予认可导致干群矛盾加剧。产生纠纷。有的村委会未经过群众集体通过,出卖土地,并不给农民做解释,断了群众的生活来源,群体上访成为必然。

以上从五个方面有重有轻地分析了产生群体性诉讼案的纠纷,笔者认为要审理好群体性纠纷案,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须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对于有历史原因的群体性纠纷案,早解决要比晚解决好,宣传工作要跟得上,东营区法院在审理油田家属工劳动争议案时,有下列经验可以借鉴:1、院党组高度重视,审判委员会成员、党组成员要靠上抓,靠上做代表人的工作,在这一案件进入证据交换时,院党组邀请中院领导现场指挥,并将全院化零为整,全院一盘棋,安排了后后勤保障组,医疗服务组,安全组、送达组,事事落实到人,才保证了家属工冲击八次法院而没有出现问题。这与院党组的重视分不开的;2、是认真听取诉讼代表人的意见,这些家属于是恶意闹事,还是确实冤枉,必须通地谈心才能了解,东营区法院几位院长在当事人核对的过程中,多次在核对现场了解情况,对于代表人的生活也极为关心,对于他们提出的问题能解决的尽量解决,稳定代表人的情绪。3、处理群体性案件时,要注意依靠当地政府,涉及油田的案件要依靠油田党委,因为地方政府对于基层问题了解得更多,因此,每到一个关键地方,各级党委给予有力的支持和指导是分不开的。4、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对于群体性案件要保持联系,不使法院的审理不陷入孤立的境地。

5、对于群体性案件处理时,要求法官始终严格遵守审判纪律,对于一些没有成形的意见要保密,办案人员讲究策略,在对待弱势群体方面,还要做到热情服务,保持高度的自觉性。

二、对于因观念冲突而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主要是通过政策教育,讲明政策规定,法官要深入厂矿企业,发挥宣传法律的职能,宣传法律也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最终的结果诉讼代表人理解法律的规定,明确政策,通过法院对诉讼代表人的做工作,到诉讼代表人对诉讼当事人再做工作,这样反复多次,使案件得以更好的解决。

三、对于因地方政府的政策有或多或少联系的群体性纠纷,诉讼到法院后,应进行上下协调,法院在政府与个体业主之间应架起桥梁,但法院不应在群体性纠纷未发生时,主动界入,这种界入虽系政府指派,这种界入不利于群体性诉讼案的处理,法院在纠纷未发生之前,应针对于政府的派出人员进行法院地培训,而不是直接去面对群众做工作,这样只能转嫁矛盾,使案件更难审理。应着重对政府公务人员进行指导,使他们掌握一般的法律法规,对群众做工作时有法可依。

四、对于因市场经济不规范引发群体性纠纷,还是以农民工进城打工为例,应着重采取如下决策:1、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要求建筑甲方必须使用有资质的劳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建设方要有足够的资金来组织施工,否则不能给予允许开工的证明,建设主管部门也要进行检查监督,从根本上保证施工单位能够足额地支付农民工人工资。2、改施工企业对农民工发放年薪制为月薪制,或季薪制,并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3、杜绝工程层层转包的现象。劳动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不按规定施工,擅自转包渔利的企业给予严厉的处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不按规定办事,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法院要进行曝光处理,快审快结快执,并向社会及时公布。 4、有关部门要对农民工进行法制宣传,对长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的包工头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明白拖欠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施工企业还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别应列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对欠款老赖给予打击,对一些屡教不改的建筑企业进行曝光。对于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群体事件的,该拘留的拘留,该取消承包工程资格的取消资格,使其真正感受到强大的威慑力,不敢把拖欠工资当儿戏。

五、对于带有根本性的生存问题而引发群体性纠纷,法院在审理时根本的一点是运用法律武器,对于村民委员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坚决用法律给予更好的规范,对于村民有效的承包合同要依法予以确认,不能因为部分村民勤劳致富,就对其进行打击报复,法官要适时地对村民委员会制定的规定,用法律政策予以重新更正,使其具有合法性可行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注意做好诉讼代表人的工人作,因为代表人即群体案件的具有一定威望的人,这些人一般代表了大伙的意思,因此,对于群体案件来说,就是要抓主要矛盾和

矛盾的主要方面。对于一个问题来说,只有一个真理,公正办事,就会更好的处理任何群体案件,使群体案件的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就是化解矛盾。

总之,群体性案件之所以成为诉讼案件,就是这些人最根本的一点是相信法律的,法官要抓住这一关键,适时地做好工作,同时要讲求方式方法,使矛盾解决在基层,而不能简单粗暴,无原则,不听从院党组统一安排,这对于处理群体性案件都是有害的,司法实践中应该予以剔除。

关键词:群体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