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 转让协议被
债务擅自转让第三人 转让协议被判无效
债务人刘某不顾债权人的反对,将债务让与第三人,债权人黄某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履行债务。10月26日,隆林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该债务转让无效,判决刘某给付所欠债权人黄某的砖款3870元。
黄某是隆林县的个体工商户,从事水泥砖等建筑材料生产经营。2007年底,刘某在建自家的楼房时,与黄某口头订立了水泥砖买卖合同。黄某先后拉了十车水泥砖到刘某的建房工地交付刘某,后经双方结算,刘某尚欠黄某砖款3870元。2008年11月,刘某将建好主体结构的房屋转卖给王炳胜。
2009年7月28日黄某找到刘某要求支付所欠砖款,刘认为应由王炳胜支付,写了一字条给黄某让其去找王炳胜要钱,字条所反映的内容是在刘某建房期间在黄某的砖场赊购水泥砖,后经双方结算刘尚欠黄的砖款3870元,按照刘某与王炳胜的协议,该款应由王炳胜支付,并请王炳胜向黄某支付该款。黄某当即反对由王炳胜付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诸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在黄某的砖场购买水泥砖,黄某已将水泥砖拉到刘的建房工地交付,双方对水泥砖的价格、质量等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刘某收到水泥砖后经结算尚欠黄某的部分砖款,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债务人刘某在未行征得债权人黄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债务让与第三人,该债务承担无效。刘某应当履行向黄某支付砖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