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进路

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司法进路

直接身份推定

这里说的直接身份推定,是指直接依据身份关系而推定某一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再进行执行裁定或其他诉讼或非诉讼程序进行认定。直接身份推定主要适用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明显无争议的情况。大量的执行案件存在这种情况,被执行人下落下明,夫妻关系仍存续。这种情况下如果执行所依据的生效裁判文书没有明确界定该债务在对外效力上属于个人债务,执行法官通常可以直接推定被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清偿。由于夫妻关系仍存,被执行人配偶所控制的财产依据夫妻身份关系预先被直接推定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相对方没有异议的前提下,可以直接对该财产进行执行,无需经过执行裁定或其他司法程序。因为执行标的物是夫妻共同财产,对物不对人,无须追加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

执行裁定指在执行进程中,通过一定的审查程序后裁定被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及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裁定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其一是被执行人配偶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其二是原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但被执行债务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执行人配偶又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场合。通常情况下,被执行配偶或原配偶提出执行异议时,对被执行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通过听证进行,给予对方充分的申辩机会,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就债务性质充分举证和辩论,执行裁决组依据听证查明的事实作出判断,判断结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载明被执行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清偿,并详细载明认定的事实与理由。对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服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后认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有误,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裁定。异议不成立的,予为驳回。对驳回异议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提起确认共同债务之诉

在讼争债务还未被执行裁决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之前,债权人或夫妻相对方可以就该债权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案提起确认之诉。另案判决对该债务性质作出了确认的,应按判决执行。在实践中,不少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对能否另行提起确认之诉存在疑虑,担心提起确认之诉可能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这种看法混淆了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的概念,债务人先前就夫妻一方提起请求履行债务的诉讼为给付之诉,而债权人或夫妻相对方请求确认该债务的性质属于确认之诉,这两个诉讼具有相同的标的物,都指向同一笔债务,但是这两个诉讼是不同性质的诉讼,前一诉讼的标的是债权债务的给付,而后一诉讼的标的是债权债务的性质。因此,债权人或夫妻相对方另案提起确认之诉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理论上是行得通的。此外,有些案件在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推定具有较大难度,通过执行裁定方式认定又有越权草率处理实体问题之嫌。因此,通过另案诉讼认定仍是这类案件较好的选择。

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处理

作为案件争议焦点处理,就是在非以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为诉讼标的的诉讼中,将其中可能涉及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作为案件的一个争议焦点,而不是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之诉。将这类问题作为争议焦点处理,一方面,避开了一案两诉的嫌疑,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又有效地解决了债的相对性的问题,为债权人顺利行使合法权利驾起了一座坚实的桥梁。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夫妻身份利益的一致性,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如果确认讼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的诉讼请求就不受到债的相对性影响。但是,如果讼争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债权人对夫妻相对方行使权利就受到债的相对性的约束。当然,必须注意,在可以将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争议焦点处理的这类案件中,如果法官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先解决夫妻共同债务的,要么中止诉讼,要求当事人先行提起确认之诉,要么将确认夫妻共同债务作为争议焦点一并处理。同样基于夫妻身份利益形成的财产利益的一致性,不能不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做任何认定就以违反债的相对性原则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键词:确认夫妻